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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momo購物網購買關鍵字「東森購物」遭公平會裁罰50萬元

購買關鍵字廣告時,許多廣告主會設定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常聽見的理由是:「很多人都這麼做」。但滿街都是違規停車,不代表你違規停車就不會被開單。終於,台灣的關鍵字廣告界,出現了第一個案例: 關鍵字廣告違法 富邦momo挨罰50萬,富邦媒體科技向Google網站購買關鍵字「東森購物」,但卻打出「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處以富邦媒體科技50萬元罰鍰。

富邦momo與東森購物是電視購物兩大知名品牌,富邦momo的知名度不見得比東森購物來的低,多買一組關鍵字「東森購物」也不見得會帶來多少業績,此舉置自己於險地,只肥了Google而已。

有客戶問我,商標被同行買了關鍵字怎麼辦,當然你可以向Google提出商標申訴,不過建議打通電話給對方的承辦人員是最省事的辦法,大家都是出來上班領薪水,何必沒事給自己找麻煩。

關鍵字商標侵權官司在國外屢見不鮮,Google因販售商標關鍵字而被告是家常便飯,廣告客戶購買越多關鍵字,Google賺的也越多,Google認為,使用者能分辨廣告與搜尋結果的不同,而不會混淆對商標品牌的認知,比方賣場將B品牌的飲料擺放在熱賣的知名A品牌飲料旁,因而增加B品牌的可見度並不構成對A品牌商標的侵權。

自2009年6月起,Google陸續放寬了Adwords廣告的商標政策,允許廣告主購買其他公司商標為關鍵字,但會對廣告文案中商標的使用狀況審查,以避免搜尋者產生誤解,在歐美地區,Google不會移除商標關鍵字,其他少數地區(包括台灣),Google接受商標所有權人的申訴而移除其他廣告主購買的商標關鍵字。不過即使你的廣告通過Google的審查而能顯示,並不代表就不會被告,不論何種形式的廣告最終都必須符合當地的法規。

再回到「富邦momo案」,廣告文案安插關鍵字「東森購物」並以此造句吸引使用者點選進入,其目的僅為提高廣告文字相關性與廣告被點擊率,但廣告文字「東森購物熱賣商品盡在momo」並非事實,足以造成搜尋者誤解,以為在momo可以找到所有東森購物的熱賣商品,因此被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裁罰50萬元。

參考文章:
勿以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

再談關鍵字與商標侵權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富邦公司於Google網站購買「東森購物」關鍵字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罰50萬元

Google的商標政策

關鍵字廣告侵權 有兩大前提-經濟日報

Google關鍵字廣告在美國贏得重要勝利

商標可當成關鍵字 Google廣告政策歐美一致

Google修改廣告文字商標政策

Google AdWords政策變更 可能激起更多廣告主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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