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 on 25 3 月, 2009

再談關鍵字與商標侵權

Google與LV的商標侵權案官司,已經是一件老梗了,這幾天又再度看到這則新聞。不過真正引起蔣經理注意的是以下這則新聞「官網打不過購物網 業者傻眼」,這些精品業者的反應實在令人傻眼,這兩篇新聞報導再度點出以商標為關鍵字這個問題,在此蔣經理再度為文說明。

精品業者商標被當做關鍵字刊登大概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仿冒品刊登知名品牌商標

這是違法的,也是Google所禁止的,不過這不是明擺著等警察來抓嗎?沒有幾個人這麼笨吧!所以這種情形幾乎沒有,精品業者不用擔心。

2.平行輸入(水貨)刊登商標為關鍵字

以本案為例,在台灣Google鍵入” Coach “搜尋,出現排第一的是momo購物網的廣告,只要momo賣的是真品,沒有法律上的問題,momo賣的是真的Coach包啊!為何不能買” Coach “這個關鍵字呢?這種情形下,Google允許廣告主以商標刊登關鍵字廣告。

所以這些業者也不用回報總公司或開會研擬對策了(反正還是沒結果),在此蔣經理做出建議如下~

1.自己也買自己的商標為關鍵字

不爽看見別人的廣告在你公司的頭上,你自己也可以買啊!自己不會買,請找關鍵字廣告有限公司。

2.向Google提出申訴

如果貴公司真的很介意你們的商標被當做關鍵字刊登廣告,可向Google提出書面申訴,要求貴公司的商標不能被設定做關鍵字觸發廣告或被寫入廣告文案。申請程序很簡單,許多知名品牌都已經這麼做了,將需要準備的資料郵寄或傳真到Google的商標投訴部門(寫中文就可以了),重點是貴單位必需本身為該商標所有人或獲得授權可全權代表該商標所有人。

蔣經理曾經有個客戶「別克轎車」,因為 Tiger Woods 是別克的代言人,所以想設定 Tiger Woods 為關鍵字,不過老虎伍茲已向Google申請禁止購買他的名字為關鍵字了,所以別克也沒法買 Tiger Woods 這個關鍵字。

不過最常見的問題是-購買競爭對手或其他知名品牌商標為關鍵字,藉以幫自己打廣告,這就會挨告了。

舉個相近的例子-將知名商標加入網頁標籤metatag,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的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4月份處分案:
台大小博士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宣稱「全國最大網路家教網」及「台大小博士家教中心全國最大家教網」,就其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利用網頁設計metatag功能,不當使用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104」表徵,藉以增進自己網站的到訪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14萬元罰鍰。

因此,不建議「永慶房屋」買關鍵字” 信義 “,「度小月」買 ” 鼎泰豐 ” (反之亦然),以免惹禍上身。

許多人購買關鍵字廣告時容易犯這種錯,將同行業者的商標都加入關鍵字,Google是不會幫你審核是否合法的,有些訓練不足的關鍵字廣告業務為了要把案子做大(賺的佣金才多),慫恿客戶多買一些關鍵字,也會做出這種錯誤的關鍵字建議,廣告主自己要有常識(請多看關鍵字行銷電子報)。

購買關鍵字廣告的第一要訣就是-相關性,以A公司商標為關鍵字查詢,使用者要找的當然是A公司的產品,B公司此時如果插花,點擊率絕對是很低的,因此廣告品質分數差,廣告點擊單價一定拉高,吃掉大量廣告預算也不見得帶來成交,還有挨告危險,實非明智之舉。

相關連結:

富邦momo購物網購買關鍵字「東森購物」遭公平會裁罰50萬元

勿以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

關鍵字廣告侵權 有兩大前提-經濟日報

◎論網際網路上新興的不公平競爭問題(8702)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馮副教授震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專題演講摘要

寰宇法務/關鍵字廣告侵權 理還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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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sponses to “再談關鍵字與商標侵權”

  1. on 15 12 月 2010 at 11:06 上午 # erasmus

    您好,想請問大大,可以轉貼這篇文章嗎?先跟您知會一聲,謝謝!!

  2. on 15 12 月 2010 at 11:27 上午 # 關鍵字廣告有限公司

    可以。請註明出處,並給個連結連回原文,及請勿改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