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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

有時~
在Google搜尋關鍵字”Mazda”時,
搜尋結果頁右側贊助廠商可見到競爭對手廠牌汽車的關鍵字廣告;

搜尋關鍵字”遠傳”時,
右側也見到其他電信業者購買的關鍵字廣告 ;
或者搜尋”信義”,
看見其他房仲業者的關鍵字廣告。

這種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的行為,
可能已購成侵權行為,是會吃上官司的。

所以當蔣經理知道客戶要購買的關鍵字為商標名稱時,
一定會問客戶這個商標是不是貴公司的?

1.如果是貴公司商標當然沒問題可以買
比方福特汽車買”Ford”就沒問題。

2.如果貴公司獲得授權使用該商標也沒問題
比方 某電器行是Panasonic的特約經銷商,
獲得Panasonic書面授權可以使用Panasonic商標,
以”Panasonic”為關鍵字購買關鍵字廣告也沒問題。

3.如果你是賣仿冒品的,那當然不行~
( 蔣經理曾遇過賣仿冒品的網站要買關鍵字”LV”)

4.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最好避免
( 如本文開頭所舉的幾個例子 )

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可能會有以下幾種情形:

1.直接在設定關鍵字時就因違反
Google”商標字詞”刊登政策被Google禁止購買。

2.在Google刊登了一陣子後,
被該商標所有權人發現向Google提出抗議而廣告被撤。

3.吃上官司,直接被該商標所有權人控告,
有時連Google也一起被告進去。

4.該商標關鍵字起標價被拉的很高,形成品質很差的廣告。
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
有時雖然沒被Google禁刊,
但因為網友搜尋的目的並不是要找貴公司,
由於相關性不高,
點閱率通常會很低,
因此廣告品質分數會很差,
該關鍵字的起標價會被拉的非常高~CPC NT$65元 or CPC NT$130元
是很不明智的關鍵字購買方式。

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獲取的實質廣告效益有限,
反而可能混淆弱化自身的品牌,
更可能因此而惹上官司,
購買競爭對手商標為關鍵字而被告的例子,
在國外屢見不鮮,
這不是很明智的行為,
應該避免。

反過來商標的所有者可以向Google提出要求,
禁止其他業者以該商標為關鍵字刊登Google關鍵字廣告。

參考連結:

富邦momo購物網購買關鍵字「東森購物」遭公平會裁罰50萬元

再談關鍵字與商標侵權

關鍵字廣告侵權 有兩大前提-經濟日報

Google的商標投訴程序

將競爭對手的商標加入Meta Keyword也因此吃上官司-
轉載2008/01/21 經濟日報-寰宇法務》關鍵字廣告 可能侵害商標權

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LV控告Google商標侵權案

LV在法國控告Google獲勝,Google 判賠30萬歐元

世界上最大的航空公司美國航空(American Airlines)控告Google公司,因Google以American Airlines的商標為關鍵字銷售給其他廣告主。

貝寶(paypal)搭Google便車,助紂為虐?

快錢要把Ebay和Google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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