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菸的關鍵字廣告
3月16日新聞:
財政部國庫署去函國內知名部落格,警告網友在網路上放置可以明白看出酒類的商標與品牌標誌的照片或影片,有廣告嫌疑,已經違反菸酒管理法,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鍰。在網路上,發表跟酒品有關的文章,或是貼上跟朋友開心飲酒的照片,全部都要加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
消息一出,部落客紛紛反彈,認為是外行人在做外行事。
不過蔣經理認為,
了解到部落格是很有效的行銷手法,
國庫署有跟上時代腳步。
Google的廣告刊登原則是-
需同時符合當地法律與Google刊登規定的廣告才能刊登。
Google對酒類的刊登規定-
烈酒及利口酒(liqueur)禁刊,其餘酒類從當地法律規定。
政府相關法律條文
菸酒管理法
第 37 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
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罰則
第 55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
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
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
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
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展示酒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
明其銷售之酒品者,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
非屬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廣告或促銷。
第 14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
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
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
,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
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
前項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所以由”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很明顯得知
部落格當然也屬法條規範範圍。
菸草和香菸的刊登規定
總之菸品及相關產品如菸斗都不能登Google廣告就是了。
Google對菸草和香菸的刊登規定
請勿宣傳菸草和香菸。
我們不允許透過廣告宣傳菸草或與菸草有關的產品,包括香菸、雪茄、菸斗及捲菸紙。
政府相關法律
菸酒管理法
第 36 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菸害防制法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參考連結
Google對酒類的刊登規定
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菸害防制法
財政部新聞稿 – 有關「談酒未加警語-無名、奇摩blog挨禁酒令」報導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