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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廣告主不可不知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二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就實務上,解釋的範圍很寬,
網路上很多關鍵字廣告的文案或者網站內文的描述
都已不知不覺地觸法了,

年節將近,政府關心老百姓的健康,
網路上抓得很勤快,
衛生局只要上網Google一下,
公文很快就來了。

各位廣告主或有網站的業者,
請千萬小心,
看看下面的參考實例,
自己是不是已不小心觸法了,
如果有,趕快把網頁修改過來。

※參考資料~重要!!

1.食品衛生管理法
2.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
3.食品廣告標示解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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