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 on 6 6 月, 2009

利用關鍵字廣告討債

 ←請按圖示看大圖
今天看到一則有趣的新聞-涉債留中國 張平沼被網路通緝,有一間北京靈思奧德廣告有限公司指控商總理事長張平沼欠債不還,在網頁上公布了一張公告,然後在Google買了一個關鍵字 “馬英九”,廣告刊登位置設定為台灣,所以我們在台灣搜尋關鍵字”馬英九”,就會看見以上的搜尋結果。

之前曾見過大陸人利用網路申冤,將陳情函PO上網利用關鍵字廣告聯播,比起千里迢迢進京上訪,或脖子上掛塊牌子站在路口晒大太陽來的經濟效率許多,現在又出現了利用關鍵字廣告討債的應用。對今天這則新聞,蔣經理感想如下:

1.利用Google關鍵字,大陸廣告早就進入台灣:

最近很夯的話題-是否開放大陸廣告登台?
但其實大陸的廠商早就可以利用Google輕輕鬆鬆在台灣登關鍵字廣告了,
各位在台灣Google搜尋時,不時可見到來自大陸公司的簡體關鍵字廣告。

2.關鍵字”馬英九”是否適當?

明明是針對”張平沼”的廣告,卻買了關鍵字”馬英九”,會選擇”馬英九”的原因,大概是這個名字比較紅,被搜尋量大,可以引發話題,不過關鍵字與廣告的相關性過低,廣告品質分數不高,因此廣告顯少出現。

此外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受民法第19條保護。利用人名為關鍵字,可能侵犯姓名權,類似著名案例有發生於2005年的瑋哥部落格事件。

3.刊廣告的跟PO文的不見得是同一人

仔細看了一下這篇討債公告,PO文日期是2005年6月,卻於最近刊起關鍵字廣告,時機點令人玩味,這篇文章既然早已出現,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買關鍵字連結到這一頁網頁,所以刊登廣告的與PO文的不一定是同一人所為。

利用關鍵字廣告進行網路討債或聲討,在廣告內容不涉毀謗的前題下,是一件本錢小但效果大的宣傳行為,只是這招有點太絕,所以之前沒在電子報提過。也許那一天會在網路上看見” 警告逃妻 “的廣告,我常想如果未來法院的公示送達與登報道歉也改為可刊登網路廣告代替,想必會為台灣的網路廣告業注入活水。

相關文章:勿以人名做為關鍵字

關鍵字行銷 No Comments

Comments are closed.